(2016)湘128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袁光群诉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群,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440号原告:袁光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长春,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安江镇。法定代表人:易声桂,系该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豪,洪江市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光群与被告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袁光群于2017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光群撤回对被告洪江市富达城市公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7元,减半收取计447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473.5元,由原告袁光群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易立顺人民陪审员 尤世美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