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秦振华、李雅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振华,李雅静,李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6830号申请人:秦振华,女,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通信广播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帅,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雅静,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百川资讯(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帅,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强,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南华制鞋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明洁,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振华、李雅静与李华、李强返还原物纠纷一���中,申请人秦振华、李雅静于2017年2月7日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强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赛园里15门301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振华、李雅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强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赛园里15门301号房地产权属档案,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七年二月××日法官 助理 张潇潇书 记 员 冯 琦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则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