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欧阳群坚与李伟洪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群坚,李伟洪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2民初5070号原告:欧阳群坚,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禤世文,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洪,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叶俊宇,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子恒,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阳群坚诉被告李伟洪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群坚的诉讼代理人罗莲君、被告李伟洪的诉讼代理人叶俊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群坚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与被告签订《澜水市场综合大楼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澜水市场综合大楼A1506、A1505两套房屋,两套房屋合共622504元。原告方按照约定以工程款、投资款等多种形式将622504元房款支付给了被告。但由于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属于违建,最终被拆除,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经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司法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澜水村民委员会调解及见证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合作建房协议书(退款)》,约定:被告分三期将622504元房款退还给原告,第一期560000元在签订协议书三日内支付,第二期30000元在签订协议书6个月内退还,第三期32504元在签订协议书8个月内退还。协议签订后,被告通过抵债的形式退还了第一期560000元,但之后并未按约定退还第二、三期购房款62504元。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合作建房款6250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2504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伟洪辩称,对于原、被告双方合作建房,后因政府强制拆除,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作建房关系、被告退赔偿原告合作建房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经与欧阳昌利、欧阳月翠(均为原告亲属)所置换的房款相抵冲,原告尚欠被告款项,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合作建房款的情况;退一步讲,双方协议中并无约定利息,原告请求利息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回第二、三期合作建房款62504元及被告主张已经抵销的答辩意见,经查,根据原、被告《关于解决欧阳群坚合作建房款的退款问题协议》约定,被告应退建房款中的510000元确已作冲抵,但尚余112504元应由被告李伟洪退付,而被告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余款亦已作抵销,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房款62504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伟洪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欧阳群坚支付房款6250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即便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由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原告第二、三期房款合共62504元,其怠于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必然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从第三期逾期支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群坚退还房款62504元及逾期利息(以62504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1元,由被告李伟洪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付款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伟强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毛敏灵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