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正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41弄5号67宗地29幢二层A区***室。法定代表人:尹正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加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与再审申请人上海正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通二建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根据《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合同》约定的总施工期为起点计算工期错误,应以《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验收日期次日即主体工程开工日计算开工日期。2.以主体工程开工日开始计算工期,假如工程超过550天,南通二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因为并非南通二建原因延误工期,而是由于正怡公司和开发商中南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二审法院对于建筑面积的计算错误,因《补充合同》约定了采用爬架施工工艺搭建脚手架,应当以某幢楼两层楼的面积计算总面积。4.《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中第16条第(7)小条是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不应据此计算延误工期的补偿款,而应按照每天每平米0.09元计算。5.南通二建反诉请求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正怡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正怡公司承担30%的逾期责任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涉及的主要问题为:一、涉案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工期应从何时起算;二、逾期完工的责任应如何分担,逾期赔偿损失的依据应如何确定;三、采取爬架施工工艺后工程量应如何计算;四、原审法院未支持南通二建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一、涉案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工期应从何时起算本案承包人正怡公司因不具备施工资质,《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及《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均对工期作出约定,即“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10月30日共550日历天”。在合同对脚手架工期均有约定的情况下,南通二建申请再审认为,应当以《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确定的验收日期次日(地上主体建筑开工日)作为工期起算时间,没有合同依据。正怡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已将部分钢管、扣件运输至工地,并于2011年4月24日与第三方苏州高新区中达钢管租赁站签订《钢管租赁协议》,南通二建对上述事实并不否认,即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正怡公司已经开始履约。《分包合同》第二条分包工作的范围第2项约定为“外墙脚手架的搭设、拆除……”,而建筑施工工程的履行均从一砖一瓦开始,南通二建申请再审称正怡公司的上述履约行为只能理解为完成工程的准备工作,与事实不符。南通二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发包人中南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以及因改用爬架工艺的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上述材料均形成于本案一审之前,不能证明3#、4#、5#、6#等四幢楼的实际开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日期系因正怡公司的原因导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故二审法院根据《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计算脚手架工程工期并无不当,南通二建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逾期完工的责任应如何分担,逾期赔偿损失的依据应如何确定南通二建在一审时提交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书证,证明正怡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等情形,正怡公司对于逾期完工具有一定过错,二审法院判决南通二建承担70%逾期补偿款,正怡公司承担30%的比例,已经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南通二建、正怡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分包合同》第十六条第(7)项的约定,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超出计划总工期的,按照实际发生某幢楼号的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3元补偿承包人,南通二建认为上述条款系惩罚性质的条款。《分包合同》第十五条专门列有奖罚条款。故南通二建认为该合同第十六条第(7)项约定带有违约惩罚性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采取爬架施工工艺后工程量应如何计算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3#、4#、5#、6#楼合计面积151325平方米,地下车库合计面积32140平方米。双方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合同》,变更了施工工艺及费用结算方式,并约定其他相应条款参照原合同。因双方未对工程量进行重新约定,应参照原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南通二建认为应按照某幢的两层楼的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合同依据,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四、原审法院未支持南通二建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南通二建在一审时提供了其与闫泽江的《施工协议》、闫泽江脚手架搭设拆除班组结算明细、脚手架搭设班组工程量结算单、闫泽江班组考勤表、现场签证单、工程指令单等证据,但《施工协议》无具体签订日期,且结算明细、工程量结算单、考勤表、现场签证单、工程指令单等并非收付款凭证,不能证明有实际支付款项的事实,一审、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南通二建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南通二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项的规定,正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驳回上海正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万 挺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代理审判员 宋 冰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郭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