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执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传强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王传强,王先文,吴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2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被执行人:王传强,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先文,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吴玉金,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传强、王先文、吴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洪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