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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梁靓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梁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2008年6月27日生。被申请执行人梁靓,女,汉族,1981年12月15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靓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梁靓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梁靓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梁靓的银行存款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