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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恢5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华东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忠民煤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东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忠民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恢5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东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滨街二道沟。法定代表人尹庆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忠民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向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华东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忠民煤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540916元,诉讼费14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8962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振    江审判员 赵长虹助理审判员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孙    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