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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雲保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雲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雲保,曾用名张云宝、张云保,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本市金台区。1981年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年月日经减刑释放。2016年9月27日被抓获,同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雲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雲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雲保于2016年9月27日14时许,在本市金台区新风巷铁路桥北,向吸毒人员武某某贩卖1500元的海洛因3小包,后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7小包,以上毒品共计净重4.24克。公诉机关请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手机、毒品包装纸等物证,证人武某某证言,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张雲保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出具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系累犯,但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雲保与吸毒人员武某某经过电话联系,于2016年9月27日14时许,在本市金台区新风巷铁路桥北,向吸毒人员武某某贩卖海洛因3小包,获利15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张雲保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灰色块状毒品疑似物7小包,毒资1500元。从武某某身上查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灰色块状毒品疑似物3包。2016年10月9日,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武某某处查获的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灰色块状毒品疑似物3包,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1.00克(检材用去0.05克)。从被告人张雲保处查获的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灰色块状物7包,净重共计3.24克(检材用去0.05克)。另查,吸毒人员武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清单、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尿液提取告知笔录及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现场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封存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据、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中山东路派出所情况说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宝市中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监狱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查询表、毒资1500元、证人武某某证言、被告人张雲保的供述与辩解及亲笔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雲保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曾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在被抓获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雲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共一个月又九日,折抵刑期一个月又九日。具体执行日期本院另行裁定。)二、毒品海洛因3.74克由扣押机关依法收缴。毒资1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韩 宏 哲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滑夏沈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