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2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刘志贺与朝阳县京通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贺,朝阳县京通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县京通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组织机代码:X。法定代表人郭兴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志贺与朝阳县京通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的土地,证号为(朝县国)用(2013)第120403014号(轮候查封),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朝阳县京通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冀朝勋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武天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