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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2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田野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野,钱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2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野,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钱坤,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野与被执行人钱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第000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野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钱坤给付借款本金35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被执行人钱坤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376元。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7月26日,本院依据被执行人钱坤户籍地址、公证债权文书记载地址向其邮寄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邮件未能成功送达,被执行人钱坤亦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2.2017年7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钱坤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提起统查。经查,被执行人钱坤名下有房屋一套,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屋。3.2017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钱坤的基层组织信息、房屋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17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前往澧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钱坤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钱坤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5.2017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钱坤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1号17层1906号房屋。2017年12月30日,该房屋以最高价108.85万元由买受人北京鑫藻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竞得,经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田野从房屋拍卖所得案款中受偿8万元。6.2018年1月22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田野到庭进行终本谈话,告知该案件的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田野确认,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8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7.1万元(不包含被执行人钱坤应当给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其表示认可法院执行过程,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钱坤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野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芳芳审判员  高立克审判员  谢耀宗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子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