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39号原告:田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周某,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