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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梅煌祥、邝传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煌祥,邝传添,陈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梅煌祥,男,汉族,住寻乌县。被执行人邝传添,男,汉族,住寻乌县。被执行人陈秋娥,女,汉族,住寻乌县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梅煌祥申请邝传添、陈秋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寻民二初字第0051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邝传添、陈秋娥应支付申请人梅煌祥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邝传添、陈秋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4执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金荣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兴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