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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6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6000元”),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按调解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6000元的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1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4000元借款(有领条载卷),2017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以要求私下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协商解决下余2000元申请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记员  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