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伟、赵久章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伟,赵久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伟,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家住安徽省全椒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赵久章,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家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伟、赵久章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赣0102刑初8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伟、赵久章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久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秦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秦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伟上诉期满后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伟撤回上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刑初8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国富代理审判员 刘晓博代理审判员 熊祖贲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