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旗星彩印有限公司、许家登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旗星彩印有限公司,许家登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5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旗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新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雪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家登,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秀,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泉州市丰泽旗星彩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家登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丰泽旗星彩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以其与许家登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泉州市丰泽旗星彩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丰泽旗星彩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泉州市丰泽旗星彩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傅嘉钦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邱妙菲速 录 员 吴名冠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