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139戴和平与杭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和平,杭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和平,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杭程,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和平与被执行人杭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在你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杭程存款67850元,冻结期限为12月(自2017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