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萨某民间借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陈巴尔虎旗公安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萨某,女,1977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佟振审判员白满达审判员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李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