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玉国与被执行人欧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国,欧四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范玉国被执行人:欧四雄(又名欧世雄)申请执行人范玉国与被执行人欧四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四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四雄偿还申请执行人范玉国借款本金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800元,合计1228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42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单位正式职工每月有固定收入,本院从2017年2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欧四雄在汝城县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的工资壹仟元整(¥1000元),扣满124542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秋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