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玉清、黄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清,黄强,周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36号申请人:马玉清,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赛,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强,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周明珍,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马玉清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明珍的鲁B×××××号车一辆进行扣押,保全金额3万元,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明珍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的房产一处进行查封,保全金额8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万书金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天目山路5××号房产一处(权证字号:青房地权监证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B×××××号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周明珍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房产一处,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查封担保人万书金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天目山路311栋2单元6楼5××号房产一处(权证字号:青房地权监证字第××号),期限为2017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于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