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刘方友,袁秀芳,刘冬友,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台州国际商务广场一、二层和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8521-6。代表人陈贤榜。被执行人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43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6283-1。法定代表人刘方友。被执行人刘方友,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袁秀芳,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刘冬友,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刘宇,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刘方友、袁秀芳、刘冬友、刘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6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方友、袁秀芳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被执行人刘冬友、刘宇、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刘方友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云健新村8C号楼102室的房地产,但该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置,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号江淮牌中型厢式货车、浙J×××××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且本院经多次向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刘方友、袁秀芳、刘冬友、刘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亦无法提供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方友所有的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置,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刘方友、袁秀芳、刘冬友、刘宇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方发塑业有限公司、刘方友、袁秀芳、刘冬友、刘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6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