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姚根莲、陶海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根莲,陶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姚根莲,女,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陶海飞,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姚根莲与陶海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海飞经查实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