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碧云、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碧云,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潘妹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碧云,女,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邵建勋,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屿路***号。法定代表人:谢侹,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俊、游珑,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鳌里村三角埕。法定代表人:严春天。第三人:潘妹英,女,1922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林碧云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南大门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潘妹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终字第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碧云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碧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碧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锦斌代理审判员 张 挺代理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康 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