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北京昌平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传祥,张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0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2-6号一、二层。法定代表人贺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传祥,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振山,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关于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祥、张振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月5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王传祥、张振山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昌平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