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9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邱朝刚、陈家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朝刚,陈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9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邱朝刚,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家明,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邱朝刚申请执行陈家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家明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