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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9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邱朝刚、陈家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朝刚,陈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9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邱朝刚,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家明,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邱朝刚申请执行陈家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家明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