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孟宪强与赵中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强,赵中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692号原告孟宪强,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生,住许昌县。被告赵中远,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现住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孟宪强诉被告赵中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孟宪强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中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强撤回对被告赵中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宪强承担。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