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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孟宪强与赵中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强,赵中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692号原告孟宪强,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生,住许昌县。被告赵中远,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生,现住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孟宪强诉被告赵中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孟宪强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中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宪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强撤回对被告赵中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宪强承担。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