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8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亚军、常现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亚军,常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828-1号申请执行人:谢亚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常现军,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谢亚军与常现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谢亚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