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江越强与葛福、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越强,葛福,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江越强,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湘杨路乌龙米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306241974********。被执行人葛福,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湘杨路县人民纸厂宿舍,身份证号码:4306241976********。被执行人戴利,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北郊居委会**组,身份证号码:430624198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越强与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越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葛福、戴利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葛福、戴利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越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2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