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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王承友、柏正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友,柏正兵,杨正,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278-1号申请执行人:王承友,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学,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柏正兵,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正,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琴,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王承友与柏正兵、杨正、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0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正兵、杨正、李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