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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刘运喜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喜,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8号原告刘运喜,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北环路西段。代表人项高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喜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刘运喜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