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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运修与胡伟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运修,胡伟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1680号申请人马运修被执行人胡伟力本院在执行马运修与被执行人胡伟力民间借贷纠纷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轮候冻结工资卡一张;(二)查询房产信息,查封房屋一处、无法处置;(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徐传宝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