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刘玉与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女,199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召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玉与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长 许平喜审判长 王亚东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云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