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袁少珍、王家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少珍,王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袁少珍,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王家杰,又名王杰,男,汉族,成年人,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袁少珍申请执行王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少珍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少珍因被执行人王家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3执字第13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乐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