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乃迪与林增标、杨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乃迪,林增标,杨克昌,李进,毛振永,毛海勇,毛芳亮,黄上宝,温正诺,郑集都,平阳县兴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乃迪,林增标,杨克昌,李进,毛振永,毛海勇,毛芳亮,黄上宝,温正诺,郑集都,平阳县兴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93号原告:蔡乃迪,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增标,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杨克昌,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杨克昌,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沿河路**号。被告:李进,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毛振永,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毛海勇,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毛芳亮,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黄上宝,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温正诺,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郑集都,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平阳县兴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丽江花园7幢5-6号。法定代表人:蔡乃迪。原告蔡乃迪与被告林增标、杨克昌、林德、李进、毛振永、毛海勇、毛芳亮、黄上宝、温正诺、郑集都、平阳县兴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蔡乃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乃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高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