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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孙明、杜艳梅、杜艳玲、张盘俊、蛟河市天北广源硅石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孙明,杜艳梅,杜艳玲,张盘俊,蛟河市天北广源硅石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20号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杨歆海,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孙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被申请人:杜艳梅,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杜艳玲,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张盘俊,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蛟河市天北广源硅石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张盘柱,该���司经理。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孙明、杜艳梅、杜艳玲、张盘俊、蛟河市天北广源硅石矿有限公司在吉仲受字[2017]第000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孙明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1398号松江小区6号楼1单元4层11号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明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1398号松江小区6号楼1单元4层11号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58.1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春炜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