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申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昌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名龙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唐兵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申420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兵,佛山市昌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名龙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唐兵,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刘亚方,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欣妮,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昌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忠良,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广州名龙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唐栋发。再审申请人唐兵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昌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名龙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人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记员 王 芬钟紫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