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志强与蒋林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强,蒋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强,男,1980年12月0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蒋林利,男,1981年05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谭志强申请执行与蒋林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并在执行通知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1执字第33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玲审 判 员 李 科代理审判员 邹武志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笃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