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有秾与李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秾,李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民初2241号原告:陈有秾,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李杰辉,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珠海市斗门区,。原告陈有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杰辉(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期限内还清全部借款。但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一直没有归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3份,拟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2、农商银行存款存折、中国建设银行公积金龙卡、广东省初级专业人员资格证,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提供证件以证明其身份的事实。被告李杰辉缺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因缺席而没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据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本人李杰辉因资金不足向陈有秾借款6万元,于2016年3月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李杰辉,借款日期2014年8月6日,身份证号。2014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本人李杰辉因资金不足向陈有秾借款2万元,于2015年1月23日归还全部借款。借款日期2014年8月23日,借款人李杰辉,身份证号。2014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本人李杰辉因资金不足向陈有秾借款4万元,于2015年3月15日归还全部借款。借款人李杰辉,借款日期2014年9月15日,身份证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成立民间借贷。该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没有在约定借款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杰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有秾借款12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李杰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柏能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人民陪审员 余道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〇一七年二月日书 记 员 林泳珊黄筱霖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