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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金伟、卢光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伟,卢光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6782号申请执行人何金伟,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光祖,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何金伟与被告卢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0275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金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卢光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被执行人卢光祖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何金伟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78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