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章桂和、刘双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桂和,刘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章桂和,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刘双喜,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章桂与刘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400126.5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