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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向诗根、曹开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诗根,曹开月,程世龙,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向诗根,男,1964年2月7日出生,52岁汉族号码342524196402070518,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曹开月,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程世龙,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滨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23303478J。法定代表人:程世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向诗根与被执行人程世龙、曹开月、安徽宁国龙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1881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881民初31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