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淑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淑玉,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云和县伟达工艺厂,叶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城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8427188-6。法定代表人:孙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希伟,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淑玉,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中山西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7947-3.法定代表人:王希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和县伟达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中山西路18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0444-××号。被执行人:叶迪云,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人要求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叶迪云所有的独资企业云和县悠迪工艺厂名下的坐落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2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云房权证2015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赖琳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