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丽辉与徐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辉,徐宪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辉,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徐宪秋,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82号陈丽辉与徐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朴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