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丽辉与徐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辉,徐宪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辉,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徐宪秋,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182号陈丽辉与徐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朴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