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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俊峰、安传文与程凯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传文,程俊峰,程凯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1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传文,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东辽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峰,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凯峰,男,1957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县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宏伟,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传文、程俊峰与被上诉人程凯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3民初第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传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安传文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安传文负担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敏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