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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与吕昌合、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吕昌合,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保3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8号。负责人:于建青,行长。被告:吕昌合,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陈艳,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诉被告吕昌合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昌合陈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惟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