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维才与XX、陈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才,XX,陈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民初2693号原告:王维才,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XX,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陈坤香,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王维才诉被告XX、陈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陈坤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7.42万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是开挖掘机的,和我是柴油买卖关系。因被告经常在我处加油买柴油共欠我柴油款人民币7.4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出具后经我多次讨要未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我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42万元的事实。3、被告结婚登记审查表及附件一组,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债务。被告XX、陈坤香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因经常在原告处加油,共欠油款人民币74200元,并于2017年1月26日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一直未付。另查明,被告XX与被告陈坤香于2003年12月1日申请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XX欠原告加油款742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另被告XX与陈坤香系夫妻关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XX、陈坤香共同给付原告王维才借款人民币7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XX、陈坤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晓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雨婷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