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龚剑与范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剑,范银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723民督1号申请人:龚剑,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申请人:范银凤,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申请人龚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龚剑称,201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范银凤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申请人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要求被申请范银凤给付申请人龚剑借款本金40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范银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龚剑借款本金40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267元,由被申请人范银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建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