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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忠贵与成都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贵,成都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5398号原告:李忠贵,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成都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平。原告李忠贵与被告成都信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忠贵不预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