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执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忠政与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政,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267号申请执行人胡忠政,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苏峰,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胡忠政诉苏峰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2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苏峰结欠胡忠政借款28000元。该款由苏峰分别于2017年4月15日前给付胡忠政10000元,于2017年5月底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6月底前给付8000元。如果苏峰有一期不按期足额付款,胡忠政有权就28000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苏峰还应加付胡忠政违约金2000元。二、胡忠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苏峰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9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苏峰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于每月底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忠政人民币5000元。二、胡忠政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四、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苏峰负担。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2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培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