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泽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86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泽鸿,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2013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银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陈泽鸿在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家中,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泽民吸食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告人陈泽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相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证言、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鸿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泽鸿所犯罪名成立。陈泽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陈泽鸿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泽鸿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泽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伟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