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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锡模与钟炳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模,钟炳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407号原告:吴锡模,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钟炳树,男,195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模诉被告钟炳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锡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锡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锡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