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锡模与钟炳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模,钟炳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407号原告:吴锡模,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钟炳树,男,195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锡模诉被告钟炳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锡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锡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锡模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